(2017)内0402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刘清波、李志红、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刘清波,李志红,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清波,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志红,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红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