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李某甲、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李某甲,张某某,吴某,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966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李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吴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李某甲、张某某、吴华、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