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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盛勇与刘生娣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勇,刘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刘盛勇,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生娣,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刘盛勇与刘生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生娣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执行人刘盛勇的申请执行立案已超过了二年的执行申请时效,要求本院不予执行该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盛勇申请强制执行的(2013)城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529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