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盛勇与刘生娣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勇,刘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刘盛勇,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生娣,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刘盛勇与刘生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生娣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执行人刘盛勇的申请执行立案已超过了二年的执行申请时效,要求本院不予执行该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盛勇申请强制执行的(2013)城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529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