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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潜江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潜江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初34号原告陈建军,男,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潜江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局局长。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潜江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建军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陈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沈作东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