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饶文全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文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4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文全(绰号:掰掰),男,1962年1月26日出��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4月12日被原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文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德明、代理检察员秦海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文全及侦查人员林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重庆市合川区某房屋系被告人饶文全兄弟饶某某所有,因饶某某长年在外务工,该房屋一直由饶文全居住。2017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饶文全明知柏��某等人系吸毒人员,仍容留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在上述房屋二楼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后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扣押吸毒工具1套。经检测,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饶文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饶文全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4月12日被原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文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饶文全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文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文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饶文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1套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饶文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文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1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人民陪审员 钱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