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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虞孝全与勐海地罡畜牧业有限公司、宁荣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孝全,勐海地罡畜牧业有限公司,宁荣功,岩温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754号原告:虞孝全,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勐海县。被告:勐海地罡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K67H575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勐翁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宁荣功,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宁荣功,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勐海地罡畜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现被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被告:岩温阿,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孝全与被告勐海地罡畜牧业有限公司、宁荣功、岩温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孝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虞孝全负担。审判员 佐 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