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云开、浙江荣盛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开,浙江荣盛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姜云开,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浙江荣盛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29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2605-6。法定代表人何瑶瑶。申请执行人姜云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402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荣盛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浙江荣盛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34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荣盛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