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高金绪,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吉和工具有限公司,金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代表人:郝萍,行长。被执行人: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绪,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金绪被执行人: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吉和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光玉,总经理。被执行人:金瑞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29130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