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恢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与谢朝坚、霍雅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谢朝坚,霍雅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恢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23号首层P1至P6、二层201至205铺。注册号(分):440602000103913。 负责人李伟旋,行长。 被执行人谢朝坚,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霍雅妍,女,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诉谢朝坚、霍雅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朝坚、霍雅妍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076994.4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1日为42383.25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五年以上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7409元,由被执行人谢朝坚、霍雅妍共同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50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604执恢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绍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