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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樊兆正、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兆正,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153号申请人:樊兆正,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XX,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案受理原告樊兆正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的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樊兆正自愿以蔡波所有的鲁R×××××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名下的存款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樊兆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鲁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