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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杏桃与刘素英、赖永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杏桃,刘素英,赖永昌,刘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陈杏桃,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暂住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刘素英,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暂住地龙岗区,。 被执行人赖永昌,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暂住地龙岗区,。 被执行人刘素华,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暂住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杏桃与被执行人刘素英、赖永昌、刘素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1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1052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7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素英持有深圳市尚美居家具有限公司50%的股权。 2015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素英名下车辆(车牌号粤B×××××)一辆,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分。 2015年3月31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刘素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2个账户分别扣划款项49.02元、10217.99元;从被执行人刘素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2个账户分别扣划款项0.91元、5.63元。 2015年4月1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刘素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2个账户分别扣划款项2.14元、2973.05元;在招商银行的账户扣划款项1016.67元。 前述款项共计16472.59元,扣除执行费147.09元,剩余款项16325.5元将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因被执行人刘素华、刘素英出入境证件已过期、赖永昌无出入境证件,本院无法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本院将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处分前述财产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交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费147.0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 彦 卿 审判员 肖 伟 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