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昌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8号A座5层。法定代表人姬钢,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昌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4号楼12层1211。法定代表人舒欣。关于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昌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昌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费361220.16元及滞纳金。承担案件受理费7268元。本院在执行期间内,通过对被执行人北京昌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昌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昌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