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沈殿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沈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27号申请人: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沈殿全,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沈殿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0)平铜经初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现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