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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421号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昌明街28-42号。法定代表人:叶翔。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江、马孙安,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建国,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