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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安祥诉被告方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祥,方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054号原告:胡安祥,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方惠君,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祥诉被告方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