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萍、吕维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萍,吕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高萍,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移动滁州分公司凤阳路营业厅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吕维鹏,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吕维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维鹏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吕维鹏名下有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商贸园房产一套(房地权来-水口字第120219-××号房地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维鹏所有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商贸园房产一套(房地权来-水口字第120219-××号房地产权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102执1267号:高萍与吕维鹏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吕维鹏所有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商贸园房产一套(房地权来-水口字第120219-××号房地产权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