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宫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宫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22号。法定代表人:吴跃滨,总经理。被执行人:宫城,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社区A区十委四组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宫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宫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借款10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