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雪松申请执行杨春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松,杨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松,男,1984年1月10日生,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被执行人杨春宏,男,1996年5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本院在执行李雪松与被告杨春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7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春宏赔偿李雪松损失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7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春宏赔偿李雪松损失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盛永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灵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