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良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刑初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李良春(绰号:“小春”),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2010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召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丹,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陈庆萍、代理检察员杨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良春及辩护人刘召奎、李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良春驾车前往深圳市的途中,电话联系深圳的卖家欲购买3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重庆市开州区贩卖。李良春在4月14日、15日两天内共打款75000元至卖家提供的银行账号上。15日下午,李良春从卖家处拿到3袋甲基苯丙胺,将其装进两个白色塑料桶内,并用纸箱打包封好。当日17时许,李良春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送到深圳市梅林区长途汽车站托运回重庆市开州区。16日22时许,李良春在驾车返回时,在重庆市开州区高速路收费站处被民警抓获。18日11时许,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客运站,民警从李良春托运的纸箱内查获3袋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和鉴定,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977.61克,含量分别为75.8%、77.3%、77.2%、77.9%、76.6%、75.5%。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袁某、桑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良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李良春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77.61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良春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良春辩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他没有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的行为,查获的毒品不是他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良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李良春的行为构成犯罪,在量刑上有以下从轻情节:李良春不是职业毒贩,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良春驾车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重庆市开州区进行贩卖。在途中通过电话联系后,与深圳市的一卖家约定以75000元钱的价格购买3千克甲基苯丙胺,并于4月14日18时许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8000元。4月14日晚,李良春到达深圳。次日下午,李良春通过电话联系后,驾车前往约定地点与对方进行交易,并打电话叫同行的妻子袁某到银行打款42000元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还叫其姑姑李某1在重庆市开州区打款5000元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李良春购得3袋甲基苯丙胺后,分别藏匿于其事前准备的两个白色塑料桶的涂料粉末中,驾车前往桑某2的手袋加工厂,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两个白色塑料桶、以及之前存放在此的油漆等物放置于一纸箱内,用透明胶带将纸箱封装好。当日17时许,李良春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纸箱等物通过长途客车从广东省深圳市托运回重庆市开州区,并向车主留下其父亲曾使用的手机号码作为取货的联系电话。李良春驾车搭载妻子袁某及桑某1、胡某返回重庆市开州区,于4月16日22时许在重庆市开州区高速路收费站处被民警抓获。4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客运站查获了李良春托运的纸箱等物,从纸箱内的两个白色塑料桶中查获3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经称量共净重2977.61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8%、77.3%、77.2%、77.9%、76.6%、75.5%。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李良春于2016年4月19日被送往看守所羁押时,体表无伤情。3.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拘捕等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李良春于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李良春的身份情况,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良春于2010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4.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视频、照片证实,2016年4月18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客运站内对大巴车进行检查,检查到一可疑纸箱,打开纸箱检查发现两个装防水涂料的白色塑料桶,在其中一个塑料桶的涂料粉末中发现2袋冰毒疑似物(分别编号为1号、2号),在另一个塑料桶的涂料粉末中发现1袋冰毒疑似物(编号为3号)。并对纸箱和纸箱内的可疑物品予以扣押。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4月14日在李良春处扣押白色手机和黑色手机各一部。公安民警从万某处扣押便签一本,其中一页上记载“南门:xxxxxxxxxxx,防水2桶、纸箱1件”等内容。6.公安机关《称量笔录》、《毒品检材提取笔录》及视频、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查获的3袋冰毒疑似物分别进行称量。对1号原包装袋内冰毒疑似物分别编号为1号和2号进行称量,1号净重585.46克,并从中提取5.56克送检,检材编号1号;2号净重406.99克,并从中提取5.37克送检,检材编号2号。对2号原包装袋内冰毒疑似物分别编号为3号和4号进行称量,3号净重520.29克,并从中提取5.17克送检,检材编号3号;4号净重472.71号,并从中提取5.92克送检,检材编号4号。对3号原包装袋内冰毒疑似物分别编号为5号和6号进行称量,5号净重518.79克,并从中提取5.22克送检,检材编号5号;6号净重473.37克,并从中提取5.93克送检,检材编号6号。7.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号、2号、3号、4号、5号、6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8%、77.3%、77.2%、77.9%、76.6%、75.5%。8.公安机关《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4月18日对被告人李良春的指纹进行了采集,指纹编号:5002343000002016045002。9.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扣押的纸箱通过光学无损检验,在纸箱外侧缠绕胶带的内侧粘面上提取指纹1枚。10.公安机关《手印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在纸箱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李良春的十指指纹进行逐一比对。鉴定意见:纸箱外侧缠绕胶带的内侧粘面上提取的手印与李良春左手食指样本手印同一。1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1)刘某的银行卡账户上,于2016年4月14日在建行宜章县支行存入9950.25元、7960.20元、9950.25元。(2)王某的银行卡账户上,于2016年4月1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现存20000元、转存18000、现存4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岳溪支行现存5000元。12.视频资料证实:(1)被告人李良春、袁某于2016年4月14日18时许在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ATM机上存钱。(2)袁某于2016年4月15日14时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ATM机上向账户62284801283547****8中存款20000元、转账18000元、存款4000元。(3)2016年4月15日14时许,李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岳溪支行ATM机上存款。13.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李良春处扣押的两部手机进行了电子物证检查。在李良春的手机短信中有以下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的手机于2016年4月14日与李良春发送短信“你那里能转多少钱给我,千万不转到我那张农行卡上,这张卡今天已经爆卡。”“转到这张建行卡上(户主:刘某)”“你转好了打电话给我说一声,”“你转好了打电话给我说一声,”“你到底什么时候要!我明天走可不可以”“我就听你说明天走,才去,隆江那里四五天都没东西,我也停了四五天,这几天问了几个地方价格都要高点,只有甲子没变,早上我朋友的哥叫我过去,我都不想去那里。”“扣了139.3的手续费”等;2016年4月15日发送短信“我到了”“那我马上就去给你转”等。广东省深圳市的手机于2016年4月14日与李良春之间发送信息“要就(五万三千),(要就两万八千)。等我到了那里确定好了转”“二万八我找个地方下高速给你存”。李良春手机中QQ浏览器历史记录中有“车站的安检能过冰毒吗”、“冰毒在安检门的反应”等相关搜索;在其删除数据中的搜索关键中找到“2.27特大贩毒案”、“山东最大贩毒案”、“余杭区毒贩周某某落案”等记录。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胡某辨认出被告人李良春系“小春”;桑某1辨认出李良春系“李小春”;何某辨认出李良春系“小春”;桑某2辨认出李良春;赵某1辨认出李良春系2016年4月15日在深圳梅林找其带两桶防水和一个纸箱回重庆市开州区的男子;袁某辨认出桑某1、胡某。15.证人桑某2证实,他和被告人李良春从小就认识。2016年4月15日11时许,李良春提了两桶绿色塑料桶装的防水和两桶油漆到他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的手袋加工厂内存放,当日下午16时许,李良春又提了两个白色塑料桶到他厂里,他当时有事出去了,他妻子李某2在厂里。李某2说李良春向其要了一个纸箱,将提来的两个白色塑料桶和上午提过来的两桶油漆,以及一些零散的东西装在纸箱内。他回到厂里时,李良春已经将两桶防水和打包好的纸箱搬到街边等车,他哥哥桑某1夫妻也在一起等车,准备搭乘李良春的车回重庆市开州区。一会李良春的妻子开车过来了,李良春打开后备箱将两桶防水提上了车,他和桑某1将纸箱抬上车,李良春就开车走了。16.证人李某2证实,被告人李良春与她丈夫桑某2的老家紧挨着,她因此认识李良春。2016年4月15日11时许,李良春提了两桶防水和两桶油漆到他们工厂存放,当时16时许,李良春又提了两个白色塑料桶和其他一些东西到厂里,当时桑某2没在。李良春向她要了一个纸箱,将两桶油漆、两个白色塑料桶和一些零散东西放在纸箱内,并用透明胶带将纸箱封好,整个过程是李良春一个人完成的,没有其他人帮忙。李良春将纸箱打包好后,告诉她要走了,就将纸箱和两桶油漆从厂里提出去,她后来将这些情况告诉了桑某2。因为桑某1夫妻要坐李良春的车一起回重庆市开州区,所以她知道李良春要将这些东西运回重庆市开州区。17.证人桑某1证实,他和被告人李良春从小认识。2016年3月李良春到深圳时得知他4月中旬准备回重庆市开州区,李良春说到时候可以带他回去。4月15日下午,李良春打电话叫他走,他和胡某下楼看见李良春在楼下等,旁边放着两桶防水漆和一个纸箱。一会李良春的妻子开车过来,他和桑某2帮李良春将大纸箱抬上车放在后备箱里,李良春将两桶防水提上车放在后备箱。放好货物后,他和胡某上车,李良春开车向深圳方向走,中途打了一个电话,具体说什么没听清楚,只记得李良春说往梅林方向走。到了梅林大牌坊旁的一个车站后,李良春说因为防水和货物太重了,所以通过大客车带回去。到车站后李良春打开后备箱,他下车将纸箱抱下放在路边,又将两桶防水提下车,李良春在一旁打电话。一会从车站出来一个驾驶员同李良春说了几句话,李良春叫他帮忙把纸箱搬上客车,他就抱着纸箱向车站走,李良春提着两桶防水,驾驶员将他们带到后面的这辆大客车处打开货箱门,他就将纸箱放进客车货箱,李良春也将防水放进货箱。他记得李良春所带的纸箱是弟弟桑某2工厂的那种纸箱,用透明胶封装好的,他不知道里面有什么东西。18.证人胡某证实,2016年4月15日下午16时许,她和丈夫桑某1准备搭乘被告人李良春的车从深圳回重庆市开州区。在深圳龙岗与李良春见面时,看见李良春拿着两个塑料桶,桑某1问是什么,李良春说是胶水。一会李良春的妻子开车过来后,李良春将两桶胶水提上车,在深圳梅林将两桶胶水拿出来交给别人,她当时在车上,没看见李良春交给了谁。19.证人何某证实,被告人李良春以前经常乘坐他们驾驶的广东至开县的长途车,因此互相认识,平时他称呼李良春“小春”。2016年4月15日下午,李良春打电话说在深圳龙岗,有两桶防水和几小桶墙漆带回重庆市开州区,大概需要多少钱,并问他们的车是否在那边。他说大概要两百元钱,现在没有在广东,不过可以帮李良春联系车,遂将在广东负责发车的向某的电话告诉李良春,叫李良春直接与向某联系。20.证人向某证实,他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大牌坊附近的车站上班,具体负责车站的发车和售票工作。2016年4月15日,何某打电话说有人要带东西回重庆市开州区,他说是赵某1的车回去。当日下午,一个人打电话问他哪个车回重庆市开州区,还说已经到车站了,要带防水回去,他叫此人直接找赵某1。挂了电话看见赵某1正在车站的长途汽车旁装货,就回电话说快点,师傅正在装货。本来是赵某1所驾驶的车于4月17日从深圳发车回重庆市开州区,因为万某有急事与赵某1调了一个班,所以4月17日是万某驾驶大客车从深圳回重庆市开州区。万某找赵某1调班时他帮忙协调的,赵某1说车上还有防水等货物带回开州,他叫赵某1收取带货的钱,货物由万某带回开州。21.证人赵某1证实,他是深圳到重庆市开州区的长途客车驾驶员,除载客外还帮人带货,车站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大牌坊旁。2016年4月15日下午,他正在深圳的车站装货时,听到向某在旁边打电话说“快点进来,师傅正在装货”,他就知道有人要找客车装货。走出车站看见被告人李良春,因为以前认识,就过去问是不是李良春要带货,李良春说带两桶防水和一个纸箱回开州区南门镇,问需要多少钱,他说要150元钱。李良春和另一人就开始搬货,李良春提着两桶防水,另外一人抱着纸箱,随他进入车站,将两桶防水和纸箱装进他所驾驶的客车货箱(车牌号渝FN1x**)。装好后,他问李良春将货带到开州区后交给谁,李良春告诉他联系电话,他就将电话号码和李良春带的两桶防水和一个纸箱记在笔记本上,收取150元钱。他所驾驶的车本来是4月17日从深圳出发,4月16日下午,另一个驾驶员万某找他调班,他同意了,并叫万某把他车上带的货带回去。他就将车上的货物全部转到万某所驾驶的客车上,所以李良春的两桶防水和一个纸箱也都转到了万某驾驶的车上,在转交货物时,他还告诉了万某接货电话以及接货地址。22.证人万某证实,他是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至深圳线路的大客车的驾驶员。2016年4月16日,他所驾驶的大客车在深圳上梅林村牌坊等客人,因他急着赶回开州,当日17时许,他找到车主赵某1和赵某2商量调班,赵某1说调班可以,但要帮其带货回来,他答应了。赵某2拿了一些货物到他车上,赵某1拿了两桶防水和一个大纸箱等货物到他车上,并给他一张写着接货电话和接货地址的纸条,他将该信息抄录在一个方型记事本上。他于2016年4月17日驾车从深圳出发,4月18日到开州区中心客运站,停了40分钟左右到开州区长沙镇车站,到车站后客人走得差不多了,所带的货也只剩从赵某1、赵某2车上转运过来的货物了。这时公安民警亮明身份说要检查带回来的货物,检查后怀疑车上的两桶防水和一个纸箱有问题,他说这些货物是赵某1转交的,两桶防水和一个纸箱是同一个人的。然后民警将该货物到安检机器上扫描,发现纸箱可疑,就当场打开纸箱,发现里面有两桶油漆和两个白色塑料桶,打开白色塑料桶发现装着腻子粉,其中一个桶里面发现一袋冰毒,另一个桶里发现两袋冰毒。民警叫他给接货人打电话,他就拨打,但是关机。后来民警将查获的防水和纸箱搬上车,他同民警一道乘坐该车到了禁毒大队。到禁毒大队后,民警找来见证人,当着他的面对白色塑料桶里的毒品进行了称量。23.证人陈某证实,她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汽车站负责安检工作。2016年4月18日,万某驾驶的大客车从深圳回来后进入汽车站,民警对该车进行了检查,从货箱中搬出两桶绿色的防水塑料桶,到安检的设备上扫描是否有违禁品,她告诉民警里面都是液体。民警又抬过来一个纸箱扫描,扫描发现纸箱内有桶,其中两个桶内装有包裹物,她就告诉民警纸箱的桶内装有固体物。民警打开纸箱,她看到有两个油漆桶,还有两个白色塑料桶,白色塑料桶里面都装着腻子粉,其中一个桶里面还发现一个塑料袋装着冰糖状的东西,另一个桶里面发现两个塑料袋,均装着冰糖状的东西。24.证人李某1证实,她是被告人李良春的姑姑。2016年4月15日,李良春打电话找她借5000元钱,她同意后,李良春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她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当日14时许,她到开州区岳溪农业银行,在柜员机上给李良春发送的账号打入了5000元钱,她记得当时柜员机显示账号的名字第一个字是“王”,其它记不得了。25.证人李某3证实,他是被告人李良春的父亲。这个电话号码是他在用,用了至少两年了,一般是儿女打电话联系,没与其他人联系。几天前(2016年4月18日)孙子李某4和几个同学来家玩之后,他的手机就不见了,他就没有用这个号码了。他以前的手机都是放在家里桌子上,谁都可以拿起来使用,他不知道李良春是否使用过这个号码。26.证人袁某的证实,她2016年初从湖南老家过来后就知道丈夫李良春在贩卖毒品,因为看到李良春在吸毒,生意也亏损,李良春也说过通过贩卖毒品赚钱修房子的意思,家里太苦了,父母都有病,妹妹有抑郁症,她也就不说什么了,就当不知道。2016年4月13日左右,丈夫李良春说一起去广东深圳,她后来才知道李良春是去买毒品。在深圳卖给李良春冰毒的人她不知道名字,曾经见过面,戴着近视眼镜,双手是残疾,所以李良春叫这个人“残废”,听口音是四川或者贵州的人,大概40多岁。在去深圳的过程中她听到李良春给“残废”打电话联系毒品的事情,李良春问“残废”是否在龙岗,有没有东西,需要两三件(暗语,一件应该是一千克),“残废”说在龙岗,价位涨了,过来再说。4月14日前往深圳途中,“残废”打电话叫李良春打钱过去,还发短信叫李良春通过建设银行打28000元或者53000元钱过去,农业银行的卡爆了。当时在距离广东不远的地方,具体是什么地方她不清楚,下高速后又驾车走了十几分钟找到一家建设银行,李良春从包里拿出30000元钱,叫她取出2000元钱,剩下的28000元钱通过建设银行给“残废”打过去了,账号是6227007200140xxxxx。他们到深圳后在龙岗的租赁房休息一晚,次日凌晨6时许李良春就起床了,她8时许醒后打电话问李良春在哪,李良春说出去吃早餐、洗车,在桑某1厂里聊天。然后李良春开车回来带她出去吃早餐,早餐后到龙岗建材一条街买防水、油漆等物,李良春说这些东西放在车上太重,拿去放在桑某1的手袋厂里。接着二人一起逛商城等,李良春打电话得知“残废”已经回来了,就在建材一条街买了一大包腻子粉和两个白色塑料桶。接着李良春开车到一个巷子里给“残废”打电话,将两个白色塑料桶和腻子粉都提下车跟着“残废”走。十几分钟后李良春打电话叫她去给黑色手机上存的农业银行卡号打42000元钱,当时李良春的黑色手机在车上。她就去龙岗长途汽车站旁的农业银行,通过柜员机存了42000元钱,后来李良春说还欠“残废”5000元钱,到底有没有给只有李良春本人清楚。她打完钱回到车上后,李良春提着两个白色塑料桶下来了,腻子粉没看见了。然后就开车前往桑某1住的小区,到之后李良春提着白色塑料桶下车,她开车回租赁房收拾东西。大约40分钟后过去接李良春等人,过去看见李良春、桑某1及其女朋友三人在路边等,身旁放着一个大纸箱、两个塑料桶、还有一个黑色的背包,那个女人上车后,桑某1就到后备箱放东西。上车后李良春驾车向深圳关内走,下高速后李良春打电话问了地址,并叫他们找一个大牌坊标志,后来李良春自己找到。停车后李良春下车打开后备箱,桑某1二人也下车了,李良春把大纸箱和防水放到其他车上,她当时没下车所有没注意。上车后她问李良春东西去哪里了,李良春说东西太重,托运走了。27.证人梁某证实,他是开州区公安局禁毒支队警察,负责指挥侦办了被告人李良春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并参与了对被告人李良春的讯问。2016年4月18日至4月19日凌晨,在对李良春的讯问过程中,他没有对李良春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人对李良春刑讯逼供。28.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录音光盘证实,被告人李良春为贩卖毒品而与他人通话的情况。29.被告人李良春的庭前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2016年4月10日左右,他和妻子袁某驾车从老家出发到广东省深圳市,因为家里修房子等事情需要回重庆市开州区,遂临时起意想买点冰毒运回重庆市开州区,卖给别人赚点钱。4月14日中午,他电话联系了一个卖毒品的人,向其购买3条(即3千克)冰毒,价格为25000元一条,然后卖家发信息告诉了他银行卡号,先打款28000元或者53000元,他在湖南宜章市的一家建设银行给对方存款28000元钱,次日中午又打款42000元钱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叫姑姑李某1打款5000元至“王某”账号上。4月15日在深圳与卖家联系后前往约定地点交易,卖家交给他3袋用密封塑料袋包裹的冰毒,交易完成后各自离开。他将3袋冰毒装进车上的两个白色塑料桶内,其中一桶装了1袋冰毒,另一桶内装了2袋冰毒。然后开车到桑某2的手袋加工厂拿了一个纸箱,将事先买的两桶墙漆和一些胶袋子,连同装有冰毒的两个白色塑料桶一起用纸箱打包,外面用透明塑料胶带裹着。打包好之后又回到桑某2的工厂提了之前放在那里的两桶防水,然后给袁某打电话去接桑某1及其女朋友一起回重庆市开州区,接着又给何某打电话说找个车带防水回开州,何给他发了一个车站卖票的姓向的电话号码,叫他自己联系。他到深圳梅林长途车停靠点给姓向的打电话,然后一个司机来接到他,打开一个长途车的行李箱,他把东西搬上车后给了司机150元钱,留了他父亲所用的1872355****x作为联系电话。他把东西托运后,驾车搭载妻子袁某、桑某1及其女朋友回重庆市开州区,于4月16日23时许到达开州区收费站,到收费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次去深圳买冰毒,他妻子不知情。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举示证人颜怀跃等人的证言以及颜怀跃犯贩卖毒品罪的相关证据,拟证实颜怀跃所贩卖的毒品系向被告人李良春购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公诉机关未指控李良春向颜怀跃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前述证据不作为本案证据采信。关于李良春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记录》,因证据形式不合法,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李良春举示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良春提出其于2016年4月19日2时23分至5时21分在公安机关进行供述前,公安机关采取了殴打、在其身上淋水后置于空调冷风下等刑讯逼供行为,故该次供述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意见,经查,警察梁某出庭证实没有对李良春刑讯逼供,本次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李良春衣服上没有水迹,入所体检表证实李良春体表无伤情。故李良春提出该次供述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良春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省深圳市运输甲基苯丙胺2977.61克至重庆市开州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李良春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认定李良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李良春供述其为了赚钱从深圳购买冰毒运回重庆市开州区进行贩卖,与其通话录音,袁某证实李良春在贩卖毒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银行监控视频和银行交易明细、袁某、李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李良春向卖家打款75000元钱;袁某证实李良春携带两个白色塑料桶前往约定地点购买毒品;李某2、桑某2证实李良春在桑某2的加工厂内将两桶油漆、两个白色塑料桶以及一些零散物品装在一个纸箱内,用透明胶带进行封装;桑某1、胡某证实李良春将纸箱和另外两桶防水装上汽车,驾车前往长途车站;何某、向某证实李良春向其联系托运货物;桑某1、赵某1证实李良春将封装好的纸箱和两桶防水装入赵某1所驾驶的长途客车货箱,并留了李良春父亲的电话为联系电话;赵某1、万某证实因万某调班,将李良春托运的货物转交万某托运,并将李良春所留的联系电话告诉万某;公安民警从万某所驾驶的从广东省深圳市开往重庆市开州区的长途客车货箱内查获了两桶防水和一个纸箱,且万某所记载的该物品的联系电话系李良春留给赵某1的联系电话;在纸箱内的两个白色塑料桶内共查获了3袋甲基苯丙胺,一共净重2977.61克;在封装纸箱的透明胶带上检测出指纹一枚,经鉴定系被告人李良春所留。上述证据与李良春的庭前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李良春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2977.61克,运输回重庆市开州区的事实。李良春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良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良春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行严重,李良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主观恶性深,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良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本案所涉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公安机关及时查获的结果,不能成为减轻李良春罪责的理由,对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对李良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良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李良春限制减刑;三、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977.6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遇贵审 判 员 徐 海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