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1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1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广文,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胡慧玲,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担保人:梁政,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担保人:庞官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担保人:赵伟胜,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李广文与覃力、胡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2017)桂0902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对座落于玉林城区教育东路东南侧富林·金桂丽湾××-××楼××房【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玉房预售证第××-××号】中属于被申请人胡慧玲享有的份额、座落于玉林市东校路××房(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中属于被申请人胡慧玲享有的份额、被申请人胡慧玲所有的桂K×××××小车、申请人李广文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担保人梁政所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担保人庞官华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担保人赵伟胜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广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座落于玉林城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玉房预售证第2010-59号】中属于被申请人胡慧玲享有的份额;二、解除查封座落于玉林市(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中属于被申请人胡慧玲享有的份额;三、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胡慧玲所有的桂K×××××小车一辆;四、解除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广文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一辆;五、解除查封担保人梁政所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一辆;六、解除查封担保人庞官华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一辆;七、解除查封担保人赵伟胜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一辆。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广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怡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