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德君与陈维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君,陈维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480号原告:罗德君,男,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陈维全,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君与被告陈维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苗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