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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海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海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867号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黄明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真,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海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