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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远法、余明桃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远法,余明桃,严政兵,洪梅琴,徐干华,许末英,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1346号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武强路31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邵树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碧峰,系公司职员。被告:徐远法,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现羁押在江西省饶州监狱。被告:余明桃,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严政兵,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洪梅琴,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徐干华,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现羁押在淳安县看守所。被告:许末英,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经济开发区涌金路。法定代表人:徐干华。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经济开发区鼓山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徐干华。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远法、余明桃、严政兵、洪梅琴、徐干华、许末英、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申公司)、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和淳安县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碧峰,被告徐远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干华代表其本人及中申公司、雅洁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政兵、洪梅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余明桃、许末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远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的逾期利息937333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余明桃、严政兵、洪梅琴、徐干华、许末英、中申公司、雅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徐远法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按月结息,被告余明桃、严政兵、洪梅琴、徐干华、许末英、中申公司、雅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徐远法发放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徐远法答辩称,徐远法的弟弟徐干华在浙江淳安、江西南城开办造纸厂。徐远法一直在南城帮徐干华管理造纸厂。2015年2月12日,徐干华打电话要徐远法到淳安办理贷款,说已经与原告协商好,只要徐远法签字即可。当天徐远法赶到中申公司,原告的工作人员和保证人已在办公室等他签字。合同签好后,原告将200万元贷款转账到徐远法在淳安信用社开户的卡上,然后徐远法将200万元转账到徐干华的卡上,即回江西南城。徐远法认为,借款用在中申公司和雅洁公司,应当由该两家公司偿还;另外提出,徐远法及其的女婿一共向亲戚、朋友借了800万元转借给徐干华在南城的造纸厂,因企业倒闭不能归还,现在徐远法也没有能力返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徐干华、中申公司、雅洁公司辩称,因为年底中申公司、雅洁公司要支付货款和职工工资,而徐干华和公司已经向原告借款三笔,不能再贷,故以徐远法名义办理贷款。认为借款应当由中申公司、雅洁公司偿还,但该两家公司的资产均已抵押,对本案的借款也无力偿还。被告余明桃、严政兵、洪梅琴、许末英未作答辩。对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同意保证承诺书、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凭证、扣款通知书电子回单,出庭被告徐远法、徐干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2日,被告徐远法、严政兵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徐远法提供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月利率18‰,于每月20日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若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则自次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严政兵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申公司、雅洁公司,徐干华、许末英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洪梅琴向原告出具同意保证承诺书,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余明桃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表示对合同项下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于合同签订的当日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返还本金,2015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也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共同还款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使用及还款责任的约定,只能约束作出该约定的当事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远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余明桃、严政兵、洪梅琴、徐干华、许末英、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98元,由被告徐远法负担,被告余明桃、严政兵、洪梅琴、徐干华、许末英、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积祉人民陪审员  刘剑春人民陪审员  徐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晨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