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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申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鹤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644号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治玉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栓柱,系公司职员。被告申鹤峰,男,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鹤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申鹤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