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海之源饲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海之源饲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海之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沙路自编23号101。法定代表人:邵亮臻。委托代理人:莫邪,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李雅,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景。广东海之源饲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7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货款123410元及案件受理费1417元全部付清给广东海之源饲料有限公司,如其未能完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其需按尚欠货款金额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根据权利人广东海之源饲料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标的为124827元,执行费为177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婷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笔录(第一次讨论)(2017)粤0111执1375号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罗炜、审判员项明阳、审判员赖汉穗记录人:詹婷婷评议记录如下:罗:介绍案情(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项:同意(2017)粤0111执1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赖:同意(2017)粤0111执1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