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廷花与周宏军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廷花,周宏军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645号原告:周廷花,女。法定监护人:周世军,男(系周廷花的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香,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宏军(曾用名:周红军),男。周廷花与周宏军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廷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廷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周廷花负担。审判员 刘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