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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廷花与周宏军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廷花,周宏军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645号原告:周廷花,女。法定监护人:周世军,男(系周廷花的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香,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宏军(曾用名:周红军),男。周廷花与周宏军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廷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廷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周廷花负担。审判员  刘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