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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永智与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朝阳、罗兰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智,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朝阳,罗兰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524民初1164号原告:贺永智,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华城万象小区。法定代表人:黄朝阳,总经理。被告:黄朝阳,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高坪社区。系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兰贵,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高坪社区。系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俐君,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永智与被告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朝阳、罗兰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黄朝阳向原告贺永智共清偿6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50000元;2018年7月25日前清偿50000元;2019年7月25日前清偿200000元;2020年7月25日前清偿剩余的300000元;二、如被告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黄朝阳未按约定向原告贺永智清偿以上款项,按违约款项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还清之日;三、原告贺永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贺永智承担2450元,被告陕西远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黄朝阳承担24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占武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