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余啟红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凯瑞商都生活馆、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啟红,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生活馆,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265号原告:余啟红,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诉讼代表人:李杨,职务不详。被告: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湖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良,职务不详。原告余啟红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生活馆、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余啟红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啟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余啟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啟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