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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丹与马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丹,马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徐丹,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马丁,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期届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北侧、林丰路东侧宽视界A5号楼2单元1层102室(证号1501023463)协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