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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百财物流有限公司与邓祥成、朱恩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财物流有限公司,邓祥成,朱恩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217号原告:安徽百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站前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8704972X。法定代表人:庞婧,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祥成,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敏、汪军,系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恩亮,男,1981年5月5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系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财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祥成及朱恩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财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百财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5元,由安徽百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涛人民陪审员  刘磊人民陪审员  汤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