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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某2,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孙某2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2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宓登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纪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