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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立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25号原告杨立江,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精英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负责人,苏少军。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杨立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未缴纳诉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立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