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观义、潘金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观义,潘金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朱观义,男,1928年12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潘金助,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朱观义与潘金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潘金助持有的丽水市潘氏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金助持有的丽水市潘氏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