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某5、沈某4等与孙某2、沈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1,孙某1,沈某2,孙某2,屈某,沈某3,张某,沈某4,沈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1,男,1966年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蜜,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2,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2,女,1993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屈某,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沈某3,男,1991年3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张某,1935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以上三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蜜,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原审被告:沈某4,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沈某5,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沈某1与被上诉人孙某1、沈某2、孙某2,原审被告屈某、沈某3、张某、沈某4、沈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某1于2017年7月25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