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春平与岳阳市山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阳市山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春平,张鑫,赵秋波,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抗2号抗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山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易新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平,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鑫,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秋波,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诉人岳阳市山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王春平、张鑫、赵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岳检民(行)监〔2017〕43060000014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丰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刘景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