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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金碧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1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碧,男。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碧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以来,被告人赵金碧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12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赵金碧以没钱租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600元人民币;2、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赵金碧以母亲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8000元人民币;3、2017年6月6日,被告人赵金碧以母亲车祸需要住院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200元人民币。现被告人赵金碧的作案工具魅族牌手机一只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碧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张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赵金碧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赵金碧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金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金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金碧的作案工具魅族牌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赵金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赵金碧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季青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