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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玺林对邹玺林与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张晓晰、赵忠志、通化盛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玺林,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张晓晰,赵忠志,通化盛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40号申请人邹玺林。申请执行人邹��林。被执行人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晰。被执行人赵忠志。被执行人通化盛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巍。委托代理人盛世峰,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玺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张晓晰、赵忠志、通化盛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玺林提出追加张巍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吉06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张巍为本院(2017)吉06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被执行人。张巍不服,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17年6月14日,白山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17)吉06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吉06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邹玺林称:申请执行人邹玺林已申请执行浑江区法院(2017)吉06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其中被执行人之一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为自然人张巍独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份,邹玺林申请浑江区法院调取的证据(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财务账明细),该证据证明:白山市长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欠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850万元,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627万元,被申请人张巍的父亲张晓晰欠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473000元,张魏持有白山市长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92%的股份,持有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份。以上证据证明张巍自己的财产与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财产是混同的,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的财产没有独立于股东张巍自己的财产,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应当由股东张巍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追加张巍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张巍辩称: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变更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企业独资以后没有关系。关于长铃公司欠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850万,顺通公司欠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627万,张晓晰欠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473000元只是一种财务处理方法,实际上有的根本没有发生。本院查明:邹玺林与白山市长白山汽贸��有限公司、张晓晰、赵忠志、通化盛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17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吉06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22.44万元,并支付2016年12月31日前利息50717元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到付清止按年利率24﹪标准以117.4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二、被告张晓晰、赵忠志、通化盛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邹玺林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412号,该案件至今尚未执结。另查明,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变更为自然人独资),自然人股东及投资人均为张巍,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6年12月29日到2025年12月28日。白山市长铃汽车销售��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巍,自然人股东为张巍和张晓晰(张晓晰与张巍系父子关系)。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自然人股东为原为张冰冰、张巍(张冰冰系张巍的姐姐),2017年2月6日股东变更为张冰冰、林玉顺(林玉顺系张巍的岳父)。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财务账载明:2017年,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与白山市长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借方金额为1455200.00元,发生贷方金额为19721299.00元,期末余额为8585527.57元;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与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贷方金额为9399000.00元,期末余额为6277281.11元;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与张晓晰期末余额为473174.89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玺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张晓晰、赵忠志、���化盛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作为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一人股东的张巍,在其为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股东后,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与张巍为股东的白山市长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亲属为股东的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金钱往来,张巍未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人邹玺林要求追加张巍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本��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巍为本院(2017)吉0602执4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世元人民陪审员 尹传勇人民陪审员 左   振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银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