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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荣花、余福生等与卓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花,余福生,余水源,余祥鸿,卓文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819号原告:郑荣花,女,193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余福生,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余水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余祥鸿,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宝春,女,住福建省南靖县,由南靖县船场镇世禄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卓文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郑荣花、余福生、余水源、余祥鸿与被告卓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荣花、余福生、余水源、余祥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荣花、余福生、余水源、余祥鸿以被告卓文旺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款项原告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花、余福生、余水源、余祥鸿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郑荣花、余福生、余水源、余祥鸿负担。审 判 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春妮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