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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田君与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田君,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84号原告:谢田君,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办公楼201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梦思。原告谢田君与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由助理审判员程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贺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