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董继源、董继业、丁六欢、霍震、霍雯、霍丽华、王志强、刘明桥与吉英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源,董继业,丁六欢,霍震,霍雯,霍丽华,王志强,刘明桥,吉英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董继源,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继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六欢,男,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霍震,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霍雯,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霍丽华,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明桥,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吉英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继源、董继业、丁六欢、霍震、霍雯、霍丽华、王志强、刘明桥与被执行人吉英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英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吉英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7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