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范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范文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6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X01160110J。负责人:陈军朝,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文学,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范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文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撤回对被告范文学的起诉。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