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剑与林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林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859号原告:刘剑,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力,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诉被告林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剑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