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20号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庆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现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