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洪霞、葛晓玲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洪霞,葛晓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特14号申请人: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万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82088221F(1-1)。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邦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慧,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洪霞,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葛晓玲,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兴贵,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洪霞、葛晓玲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百集团公司申请称:1、涉案裁决书在文头处载明裁决机关为阜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落款处加盖的却是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前后不一致,出现两个裁决机关,故该裁决书从形式上就不具合法性。2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就没有第二款,涉案裁决书却适用上述不存在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应属适用法律无误。3、涉案裁决书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撤销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4、缴纳社保费,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依法不具可诉性。综上,请求撤销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39号裁决。朱洪霞、葛晓玲辩称:1、涉案裁决书加盖的均是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印章,没有出现两个仲裁机关,且在阜南县人社局只有一个裁决机关,涉案裁决书形式要件合法。2、涉案裁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系打印错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3、裁决书已经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新百集团公司认为剥夺了其相应诉讼权利没有依据。4、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的成立、解除、变更、社会保险等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王平等四人主张补缴社会保险,法律并未规定应先通过社保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程序。经审查查明: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洪霞、葛晓玲的申请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关于决定由仲裁员李明独任审理此案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2016年12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当年12月28日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39号裁决。本院认为:虽然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案裁决书在文头处将作出机关误打印成“阜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在适用法律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项”误打印成“款”,且对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给出对该裁决的救济途径,但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仲裁的权利是法定的,本院毕竟也实际受理了新百集团公司撤销该裁决的申请,重要的是新百集团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的理由均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受理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有相应的依据,所以对新百集团公司撤销涉案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 浩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