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鸿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鸿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7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鸿保,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鸿保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鸿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何鸿保驾驶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28省道从五华县岐岭镇往兴宁市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华城镇新一村路段时,因会车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不慎碰撞到路边的行人饶某、戴某,造成饶某、戴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鸿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垫付了受害人戴某的抢救治疗费用19000元,支付了受害人戴某37000元、饶某36000元的丧葬费,且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还自愿支付了各61000元慰问金给受害方,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鸿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痕迹检测示意图,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文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鸿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鸿保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鸿保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垫付了受害人的抢救治疗费,支付了受害人的丧葬费,且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还自愿支付了慰问金给受害方,取得了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鸿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定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