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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小毛与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毛,夏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273号原告:张小毛,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夏楠,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毛与被告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