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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衍怀、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衍怀,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庄衍怀。被执行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庄衍怀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