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贾云宽与刘涛、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宽,刘涛,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拟稿纸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8919号原告:贾云宽,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殿龙,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700号。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殿龙,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利,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云宽与被告刘涛、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云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被告刘涛、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涛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94200元,借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刘涛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为837347元;2.被告刘涛承担本案原告因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律师费162600元;3.被告刘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涛于2013年5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300万元,剩余本金2094200元未还,被告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刘涛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刘涛一直未还款,2016年,原告及被告刘涛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刘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94200元,被告刘涛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前偿还上述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刘涛承担,被告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刘涛应承担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被告刘涛承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被告刘涛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只偿还了借款利息257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刘涛至今并未偿还。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欠款本金数额不认可,被告刘涛向原告借款为20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3日,原告通过浦发银行账户向被告刘涛指定的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大连西岗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万元。后被告刘涛还了部分借款,剩余本金2094200元未还。2016年,原告与二被告针对未还款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刘涛向原告贾云宽借款2094200元,被告刘涛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前偿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94200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3年5月22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1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如被告刘涛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那么原告因主张权利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刘涛承担。被告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自约定的承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被告刘涛、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均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另查,原告因主张本次债权支付律师费1626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还款协议书》、《还款保证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贾云宽与被告刘涛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记载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金额为20942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刘涛偿还上述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双方之间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的辩解理由,无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刘涛给付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8373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涛给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本金20942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62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之间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偿还原告贾云宽借款本金2094200元,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837347元;二、被告刘涛偿还原告贾云宽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94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借款利息;三、被告刘涛给付原告贾云宽因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162600元;四、被告大连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二被告应偿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36550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胡晓牧人民陪审员李俊人民陪审员祝安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