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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撤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志民与赵慧珍、赵慧芳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志民,赵慧珍,赵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撤5号(2017)沪0107民撤5号原告:何志民,女,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慧珍,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赵慧芳,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志民与被告赵慧珍、赵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与被告另案和解而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65元,由原告何志民负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