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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某某某与西安某某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西安某某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大酒店,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某某某与西安某某大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大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大酒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188.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某28857.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31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某某某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助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