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某某某与西安某某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西安某某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大酒店,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某某某与西安某某大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大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大酒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188.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某28857.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31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某某某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助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浩文 关注公众号“”